私人性与公共性如何统一
有人认为,家庭是私有的,家庭教育是自主的,所以国家不应当干预。
“其实,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也关乎社会和谐和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林建军说。
林建军认为:“法律中应当明确,国家是立足于为家庭提供更专业、更科学、更系统的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家庭与学校、社会共同构成了人成长的基本环境,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共同形成了人成长的完整教育体系。其中,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乃至社会教育的基础,是个人幸福、社会稳定和提高国家竞争力的基石,从此意义上说,家庭教育不仅是私事,也是一种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的公共社会事务。为此,家庭教育既需要家庭投入,进行家庭私育;也需要国家的支持、指导和保障,提供社会公育,尤其是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必须给予全面、必要的组织指导。
因此,家庭教育立法并非“控制家庭”,而是强调家庭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当中的重要性,强调国家对家庭教育提供支持指导的重要性,强调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形成合力的重要性。立法的着眼点,“在于国家如何为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准,提供更多的支持保障。”林建军说。
通过立法,家庭教育就能够保证每个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能够全面健康的发展,成为合格的国民,进而增进每个家庭的和睦幸福,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林建军说:“少年强则国强,同样,家庭强则社会强。”
林建军认为,在家庭教育立法中,国家不是直接参与实施,而是通过立法保障未成年人受到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全面发展,保证每个家庭,特殊需求的家庭,获得必要的支持;最大限度调动资源,为家庭提供更科学、专业、系统的指导,提供更全面,更多样化的服务;加以必要的规范,包括规范家长的行为,规范服务机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