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事实与理由
原告孙红在起诉书中称,自己与被告是同校同学,经自由恋爱于19年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侮辱、谩骂,后来开始动手。恋爱时,被告曾与原告有过一次不完全的性接触,之后从结婚起至今被告从未与原告发生过性关系。原告尝试着做过各种的努力,都受到被告冷言冷语的攻击。在长达十年的婚姻里,原告饱受被告言语侮辱及家庭暴力的伤害,同居权、生育权受到严重侵害,迫使原告成为高龄未育女性。
鉴于此种情况,依据《婚姻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诉诸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婚内财产依法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并适当多分。
3、依法认定被告行为对原告构成家庭暴力,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5万元。
4、被告履行承诺,支付原告人民币4万元。
5、判令被告依法对原告进行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条确定了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配偶权是由法律赋予的夫妻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配偶权派生的同居权是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等权利。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一方的不作为行为即是对另一方同居权的侵害。包括性权利在内的同居权,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而且配合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3款第4项明确规定了未同居达到两年即构成离婚的条件。
本案中的原被告有着长达十年的婚姻关系,而在婚姻关系中,被告从未对原告尽过包括性义务在内的同居义务的行为,使原告与被告维持的婚姻有名无实,同居权受到严重侵害。在庭审时,被告方代理人曾答辩称,原被告虽然没有发生传统意义上的性行为,但双方是通过其他方式达到性满足的。需要说明的是,在婚姻生活中,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本质体现,但双方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达到性满足。然而,本案中的原告在婚姻生活期间,不断地向心理咨询门诊、妇联等部门求助解决自己与被告婚姻中存在的不正常问题,这从客观上反映了原告并没有接受被告所采取的非正常的性行为方式;并且,被告由此给原告带来的不仅是同居权受到侵害,同时,原告也因被告所采取的性行为方式受到侮辱。被告代理人在对原告方提交的向海淀妇联求助的证据进行质证时称,此证据仅能证明原告曾找过妇联,妇联也未采取进一步的工作解决、协调原被告之间的问题。事实上,妇联在接待原告咨询后,曾给被告单位领导打过电话,敦促被告单位做被告的思想工作。
婚姻关系中,与同居权紧密关联的是生育权,由于被告不履行同居义务的行为使原告在生育权上也受到了侵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原告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被迫成为大龄未育女性,致使原告增加了生育风险。
以上事实表明,原告在正常家庭生活中本该享有的性的愉悦及因人类繁衍后代所带来的天伦之乐均被被告剥夺,被告行为对原告已同时构成同居权、生育权的侵害。
冷暴力:现代婚姻的杀手
“他动不动就用恶毒的语言辱骂我,看着他狰狞的样子,我很难想象这些话居然出自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的嘴里。我的心仿佛被凌迟,痛得要命。”孙红对记者讲述着以往的生活,神情黯然。
“我们几乎不说话,我有时想和他沟通,可他却一副冷冷的样子,我的话立即又咽进了肚子。再这样下去,我的精神都要崩溃了,这种感觉比吵架还要糟糕。”
着名婚姻心理学专家宋家玉老师经常会收到很多读者的来信,向他倾诉婚姻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而“吵架”、“冷战”、“分居”等成为婚姻问题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
如今,这种以冷落、漠视为主要特征的精神暴力行为已经被科学界界定,它与传统理解上的拳脚相加、头破血流的家庭暴力不同的是,家庭“冷暴力”主要表现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是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
中国法学会曾对浙、湘、甘三省3500多个家庭做过调查,发现在有矛盾的家庭中,六成以上的家庭出现过“冷暴力”。中国离婚网站站长、着名律师柯直则说:“实际上几乎百分之百的家庭都会不同程度地存在‘冷暴力’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