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彩礼需要还吗
离婚后彩礼需要还吗,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对方赠送聘金、彩礼,可一旦出现悔婚、离婚,彩礼的归属常常会引发各种矛盾纠纷,下面来看看离婚后彩礼需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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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彩礼需要归还吗
1、离婚彩礼是否需要归还视情况而定,分析如下:
(1)离婚后,一般不需要返还彩礼钱,但有特殊情况除外;
(2)如男方家庭生活困难的,夫妻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并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况,男方是有权要求返还彩礼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离婚女方怎样争取孩子抚养权
女方提出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方法:
1、突出自身经济条件方面的优越;
2、突出自己所居住的环境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3、突出自己以及家人能给予孩子更多陪伴和照顾的证据;
4、展示孩子想要与自己生活的意见的证据;
5、提交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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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彩礼要还吗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当地习俗给的彩礼是可以返还的。
一、离婚彩礼能返还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进行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使得给付人的生活变得困难;
二、离婚彩礼返还的情况
1、数额价值较小的礼物,一般不用返还;
2、当事人恋爱中的纯粹属于个人自愿赠予的礼物,一般不用返还;
3、返还时,要过滤当事人的'过错层度。因给付一方自己的过程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会稍微小一些,相反,也会更大一些。
4、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双方已经开始同居生活时,或者按照当地风俗办理婚礼的,彩礼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话,或者已经作为嫁妆时,一般不用返还;
5、结婚后,没有进行过夫妻共同生活,这是需要返还的;
6、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时间上不超过一年,因为给付了彩礼使得一方的生活变得困难的话,可以明确要求返还。
离婚彩礼还给谁
一、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其中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话,没有列出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的话,应该将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如果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会给予采信。
二、男女双方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中一方提出返还全额彩礼,由于彩礼的使用情况不局限于男方双方当事人,女方家庭也有可能使用,针对这样的情况,要直接列彩礼的实际和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这样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离婚彩礼的问题才能彻底解决。
离婚后彩礼需要还吗3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彩礼是男方诚心求娶女方,所表示出的一种尊重的态度。然而近年来,“天价彩礼”现象层出不穷,使得彩礼习俗日渐变味,甚至演化成不正当的攀比之风。天价彩礼让人望而生畏,让许多有情人不能“终成眷属”,甚至有些家庭为此债台高筑。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把婚姻当作敛财的一种方式。
裁判要旨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价值较小的物品,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彩礼款应全额返还。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杜某某与陈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未举行婚礼,未同居生活。2020年6月28日,杜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鲁089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杜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现杜某某以与陈某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又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102400元。
另查明,按照当地农村风俗,婚前杜某某给予陈某某定亲彩礼36800元,花费20200元为陈某某购买“三金”(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各一个)一套。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杜某某、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某某返还彩礼36800元;
三、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杜某某三金(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如不能返还,则返还购买三金的价款20200元。
法院审理
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均较一般,杜某某主张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第二次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杜某某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杜某某要求陈某某返还彩礼及三金共计102400元,陈某某辩称,只收到三金及彩礼36800元。法院认为,定亲彩礼、三金(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皆属当地结婚定亲风俗,给付的目的是为了双方结婚、共同生活,既然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且未共同生活,未举办婚礼,支持返还较为妥当,亦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故对杜某某要求陈某某返还定亲彩礼36800元及三金予以支持。
对于杜某某要求陈某某返还的`见面礼、节礼、给陈某某侄子的喜酒钱等系双方恋爱期间或新婚后,杜某某自愿给付陈某某或陈某某长辈的钱款,不能认定为彩礼,且杜某某亦无证据证实上述钱款已实际支付,故对该部分财物陈某某不应返还。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