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年离婚彩礼怎么判

时间:2024-05-26 08:00:19
结婚一年离婚彩礼怎么判

结婚一年离婚彩礼怎么判

结婚一年离婚彩礼怎么判,若双方是属于支付人因支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或者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情形的,男方主张女方返还彩礼的,女方应当予以返还,现在分享结婚一年离婚彩礼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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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年离婚彩礼钱怎么判

1、1年离婚彩礼钱彩礼钱可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判定归属。如离婚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1年的时间较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离婚后复婚需要什么条件

离婚后复婚需要以下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必须男女方均达到结婚年龄;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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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年离婚彩礼钱怎么判

1、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不予归还的。但若双方是属于支付人因支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或者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情形的,男方主张女方返还彩礼的,女方应当予以返还;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二、彩礼钱一般给多少合适

法律没有规定,一般以自己的经济状况来衡量。和女方家商量彩礼技巧先了解女方当地关于彩礼的风俗及彩礼一般给多少。摆正心态,毕竟女方父母把女儿养大也不容易。如果女方家长坚持要很多彩礼,也不要过于激动,最机智的做法是让女朋友也帮忙自己。

在女方父母家里勤快点帮忙干家务,女方家长要彩礼就是考验男方的`一种形式,如果男方给女方家长一种踏实、稳重、勤劳的印象,我想女方父母也不会过多为难。当然女方父母也要摒弃不要彩礼就会让婆家看低的心态,不要漫天要价,毕竟谈过彩礼之后两人还要在一起生活,要为女儿的长远做打算。

裁判要旨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价值较小的物品,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彩礼款应全额返还。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杜某某与陈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未举行婚礼,未同居生活。2020年6月28日,杜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鲁089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杜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现杜某某以与陈某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又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102400元。

另查明,按照当地农村风俗,婚前杜某某给予陈某某定亲彩礼36800元,花费20200元为陈某某购买“三金”(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各一个)一套。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杜某某、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某某返还彩礼36800元;

三、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杜某某三金(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如不能返还,则返还购买三金的价款20200元。

法院审理

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均较一般,杜某某主张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第二次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杜某某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杜某某要求陈某某返还彩礼及三金共计102400元,陈某某辩称,只收到三金及彩礼36800元。法院认为,定亲彩礼、三金(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皆属当地结婚定亲风俗,给付的目的是为了双方结婚、共同生活,既然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且未共同生活,未举办婚礼,

支持返还较为妥当,亦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故对杜某某要求陈某某返还定亲彩礼36800元及三金予以支持。对于杜某某要求陈某某返还的见面礼、节礼、给陈某某侄子的喜酒钱等系双方恋爱期间或新婚后,杜某某自愿给付陈某某或陈某某长辈的钱款,不能认定为彩礼,且杜某某亦无证据证实上述钱款已实际支付,故对该部分财物陈某某不应返还。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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