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的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女方的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男女结婚的时候,一般会涉及到彩礼、嫁妆、结婚钻戒等等,其中彩礼是男方给付女方的,而嫁妆则是女方从娘家带到男方家的财产,那么女方的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女方的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1
一、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彩礼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者财物,以表示其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发生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
2、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解答
一般来说,彩礼是男方在婚前对女方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由夫妻自由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女方的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2
1、彩 礼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含着对方答应结婚。
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通常在哪些情况下女方是需要返还彩礼的`?
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彩礼不返还,对于上述几种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还。
2、嫁 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举办婚礼不能视作婚姻关系成立。
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根据上述原则分割。
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
购买嫁妆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3、结婚钻戒
结婚钻戒一般是男方在婚礼仪式前买来给女方佩戴的,婚礼仪式通常在领取结婚证后举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尽管结婚钻戒是在领结婚证后购买,但在结婚后仅归女方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女方个人所有。
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结婚钻戒为女方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男方给女方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女方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
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归女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