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到一年离婚退彩礼吗
结婚不到一年离婚退彩礼吗,彩礼是男方诚心求娶女方,所表示出的一种尊重的态度,然而近年来天价彩礼现象层出不穷,使得彩礼习俗日渐变味,甚至演化成不正当的攀比之风,下面来看看结婚不到一年离婚退彩礼吗。
结婚不到一年离婚退彩礼吗1
结婚未满一年离婚是否需要退还彩礼,一般因情况而定:
1、如果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本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彩礼能要回来;
2、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3、如果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4、如果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5、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6、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但是,在死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不到一年离婚退彩礼吗2
结婚不到一年就离婚不一定需要退彩礼。
法律规定了离婚后退还彩礼的情形分别是:
1、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男方可要回支付的彩礼;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后男方可以找女方退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后为解决男方生活问题的,男方也可以要回之前支付给女方的彩礼。 只要没有上述情况出现,彩礼就可不予退还,这跟结婚的时间长短无关。
彩礼由谁来返还: 通常认为,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男女双方以及子女的人身权利,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故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彩礼的给付实际也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者代表。
因此,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1、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方以女方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第三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不应予以支持;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由于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在彩礼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还有可能为男女双方所组建的家庭所用。
因此,一般可列女方为被告,如彩礼实际收受人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这样既符合婚约财产纠纷特质,也有利于真正解决纠纷。 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
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认定为彩礼。至于应当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尤其是男方自身经济条件酌情确定。
彩礼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1、彩礼若是给女方父母的,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女方父母在婚前将彩礼赠予女方个人的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女方父母在婚后将彩礼赠予女方,且没有明确说明只赠予女方个人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根据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父母将彩礼赠予女方应尽量在领取结婚证前,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是从领取结婚证的时间开始确定的。在婚前赠予女方,也是给女方一份婚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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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小张(化名)与被告小美(化名)系自由恋爱,后举行订婚仪式,同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二人便开始分居生活。
20。22年,小美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小张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二人离婚。后因订立婚约期间,小张向小美及其家人给付彩礼,双方对退还彩礼存在争议,小张起诉要求小美及家人返还“彩礼”、“看屋钱”、“见面礼”、“磕头钱”等各项费用共18万余元。
经法院多次调解未果,作出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1万元,原告将被告陪嫁物品返还。案件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该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应否向原告返还彩礼,如若返还,应返还多少。彩礼是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过程中,按照当地婚俗,为达结婚目的,由一方父母或本人给付对方及家人一定数额金钱或财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原、被告在结婚后未满一年时间便开始分居生活,继而离婚。被告在结婚前以各种形式收取了原告所送彩礼,金额较大,双方均为农村家庭,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达到相互扶持,共创美好生活稳定的状态。
综合考虑全案案情,二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婚后未生育子女等综合因素,被告应部分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