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不入户会怎么样,在我国,任何一个家庭出生一位婴儿,都是要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给新生儿办理入户手续。那么下面分享新生儿不入户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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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生儿不入户会怎么样
首先,新生儿不入户,其日后的入学、打疫苗等信息都无法办理登记,且遇到查户口时,仍可能面临罚款。
其次,新生儿时间多晚都可以落户的,只要手续齐备。但最好在出生六个月内就去入户,因为那样会比较快办好,在派出所直接办理就行了,如果过了六个月就得等公安局审批的,至少要等一个月。
二、办理上户口所需材料
1、婴儿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2、婴儿父母双方的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3、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此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婴儿父或母为非户主的,还需提供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意入户证明;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则需提供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属随父报出生的,还需提供随军报告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属报出生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和集体户口簿首页。
凡持市外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签发的'出生证明)的,需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区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保健情况登记并加盖公章后,再持上述证明材料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三)父母在国(境)外所生的小孩,需提供国(境)外的出生证明及翻译公证书、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口所生的小孩,因父母死亡或本市一方被判刑,外地一方失踪(或改嫁)需随本市亲属入户的小孩。由申请人提出书面入户申请,提供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的死亡证明或法院的判决书、派出所出具的失踪证明、小孩由本市亲属抚养的公证书。
(五)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或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户口在外地,小孩报出生需新立户的,需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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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不上户口的影响如下:
1、孩子没有户口就不能办身份证,没有身份证就是黑户。黑户是真实地存在于这个世界上,却得不到国家认可的人群。例如超生而报不上户口的孩子,户口因为种种原因弄丢的人群。不要让孩子成为黑户,黑户甚至没有办法上学,上学都要有学籍,学籍凭户口本办理。黑户的生活可以说是寸步难行,不管什么原因,都必须给孩子申报户口;
2、有些公民因为孩子是非婚生子女,就不给孩子上户口,但事实上非婚生子女或者超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受一样的权利,承担一样的义务。所以即使是非婚生子女也是可以上户口的,一定要给孩子上户口;
3、新生儿上户口有时间限制,新生儿出生后一月内必须上户。
一、新生孩子上户口流程
(一)办理地址:
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
(二)办理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三)办理方式:
1、首先要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
2、其次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3、最后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带齐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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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超过一个月没上户口有什么后果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如果未落户的话是有可能会被罚款的,具体怎么罚款需要看各地的规定而定,所以家长朋友应该在新生儿出生后应该一个月内就为孩子办理好落户手续,以免被罚款。
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 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
3、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 非婚生婴儿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一些外省妇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种种原因虽未办理户口迁入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成事实婚姻,对于她们按计划出生的婴儿,可作特殊情况处理,允许其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农村申报户口。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